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骗取出口退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骗取出口退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六条 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公司、企业,明知他人意欲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仍违反国家有关进出口经营的规定,允许他人自带客户、自带货源、自带汇票并自行报关,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依照刑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02-09-1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