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骗购外汇、非法买卖外汇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骗购外汇、非法买卖外汇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以进行走私、逃汇、洗钱、骗税等犯罪活动为目的,使用虚假、无效的凭证、商业单据或者采取其他手段向外汇指定银行骗购外汇的,应当分别按照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二节、第一百九十条、第一百九十一条和第二百零四条等规定定罪处罚。
非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与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勾结逃汇的,以逃汇罪的共犯处罚。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1998-08-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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