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诉前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 第十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诉前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 第十三条 申请人不起诉或者申请错误造成被申请人损失的,被申请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申请人赔偿,也可以在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提起的专利权侵权诉讼中提出损害赔偿的请求,人民法院可以一并处理。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01-06-0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