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诉前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

第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诉前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 第十一条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复议申请应当从以下方面进行审查:
(一)被申请人正在实施或即将实施的行为是否构成侵犯专利权;
(二)不采取有关措施,是否会给申请人合法权益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
(三)申请人提供担保的情况;
(四)责令被申请人停止有关行为是否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01-06-0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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