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诉前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

第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诉前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 第十条 当事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裁定之日起10日内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01-06-0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诉前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