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诉前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

第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诉前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 第九条 人民法院接受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提出责令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的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本规定第四条的,应当在48小时内作出书面裁定;裁定责令被申请人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人民法院在前述期限内,需要对有关事实进行核对的,可以传唤单方或双方当事人进行询问,然后再及时作出裁定。
人民法院作出诉前责令被申请人停止有关行为的裁定,应当及时通知被申请人,至迟不得超过5日。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01-06-0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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