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巡回法庭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巡回法庭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巡回法庭,受理巡回区内相关案件。第一巡回法庭设在广东省深圳市,巡回区为广东、广西、海南三省区。第二巡回法庭设在辽宁省沈阳市,巡回区为辽宁、吉林、黑龙江三省。
最高人民法院根据有关规定和审判工作需要,可以增设巡回法庭,并调整巡回法庭的巡回区和案件受理范围。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15-01-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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