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巡回法庭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司法解释 发布:2015-01-28 共 13 条

点击下方法条编号可查看完整原文。

未分类

第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巡回法庭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巡回法庭,受理巡回区内相关案件。第一巡回法庭设在广东省深圳市,巡回区为广东、广西、海南三... 第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巡回法庭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条 巡回法庭是最高人民法院派出的常设审判机构。巡回法庭作出的判决、裁定和决定,是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和决... 第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巡回法庭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三条 巡回法庭审理或者办理巡回区内应当由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的以下案件: (一)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 第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巡回法庭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四条 知识产权、涉外商事、海事海商、死刑复核、国家赔偿、执行案件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暂由最高人民法院本部... 第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巡回法庭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五条 巡回法庭设立诉讼服务中心,接受并登记属于巡回法庭受案范围的案件材料,为当事人提供诉讼服务。对于依照本规定... 第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巡回法庭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六条 当事人不服巡回区内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第一审行政或者民商事判决、裁定提起上诉的,上诉状应当通过原审人民法院... 第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巡回法庭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七条 当事人对巡回区内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申请再审或者申诉的,应当向巡回法庭提交再审... 第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巡回法庭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巡回法庭受理的案件对统一法律适用有重大指导意义的,可以决定由本部审理。 巡回法庭对于已经... 第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巡回法庭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九条 巡回法庭根据审判工作需要,可以在巡回区内巡回审理案件、接待来访。 第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巡回法庭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条 巡回法庭按照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原则,实行主审法官、合议庭办案责任制。巡回法庭主审法官由最高人民法... 第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巡回法庭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一条 巡回法庭庭长、副庭长应当参加合议庭审理案件。合议庭审理案件时,由承办案件的主审法官担任审判长。庭长或者... 第十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巡回法庭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二条 巡回法庭受理的案件,统一纳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信息综合管理平台进行管理,立案信息、审判流程、裁判文书面向... 第十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巡回法庭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三条 巡回法庭设廉政监察员,负责巡回法庭的日常廉政监督工作。 最高人民法院监察局通过受理举报投诉、查处违纪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