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成渝金融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

第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成渝金融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 第五条 重庆市以及四川省属于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范围内基层人民法院涉及本规定第一条第一至三项的第一审金融民商事案件和第一审涉金融行政案件的上诉案件,由成渝金融法院审理。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22-12-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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