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成渝金融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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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分类
第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成渝金融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 第一条 成渝金融法院管辖重庆市以及四川省属于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范围内的应由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下列第一审金融民商事案件...
第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成渝金融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 第二条 下列金融纠纷案件,由成渝金融法院管辖:
(一)境内投资者以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证券发行、交易活动或者期...
第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成渝金融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 第三条 以住所地在重庆市以及四川省属于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范围内依法设立的金融基础设施机构为被告或者第三人,与其履行职...
第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成渝金融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 第四条 重庆市以及四川省属于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范围内应由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对金融监管机构以及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
第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成渝金融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 第五条 重庆市以及四川省属于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范围内基层人民法院涉及本规定第一条第一至三项的第一审金融民商事案件和第...
第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成渝金融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 第六条 重庆市以及四川省属于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范围内应由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金融民商事案件、涉金融行政案件的申请再审和...
第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成渝金融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 第七条 成渝金融法院作出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和涉金融行政案件生效裁判,重庆市以及四川省属于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范围内应由...
第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成渝金融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 第八条 当事人对成渝金融法院作出的第一审判决、裁定提起的上诉案件,由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
当事人对成渝金融法院执...
第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成渝金融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 第九条 成渝金融法院作出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和调解书的申请再审、再审案件,依法应由上一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由重庆市...
第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成渝金融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 第十条 重庆市以及四川省属于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范围内各中级人民法院在本规定施行前已经受理但尚未审结的金融民商事案件和...
第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成渝金融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