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成渝金融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 第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成渝金融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 第八条 当事人对成渝金融法院作出的第一审判决、裁定提起的上诉案件,由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当事人对成渝金融法院执行过程中作出的执行异议裁定申请复议的案件,由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审查。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22-12-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