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成渝金融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 第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成渝金融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 第九条 成渝金融法院作出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和调解书的申请再审、再审案件,依法应由上一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由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22-12-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