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成渝金融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

第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成渝金融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 第十条 重庆市以及四川省属于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范围内各中级人民法院在本规定施行前已经受理但尚未审结的金融民商事案件和涉金融行政案件,由该中级人民法院继续审理。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22-12-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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