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 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自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计算;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分期履行的,自每次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计算;生效法律文书未确定履行期间的,自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14-07-0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