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四条 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应当先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再清偿加倍部分债务利息,但当事人对清偿顺序另有约定的除外。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14-07-0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