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六条 执行回转程序中,原申请执行人迟延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应当按照本解释的规定承担加倍部分债务利息。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14-07-0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