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正确确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行政诉讼被告资格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正确确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行政诉讼被告资格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一条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属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职能部门的行政职权,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通过听取报告、召开会议、组织研究、下发文件等方式进行指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指导行为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释明,告知其以具体实施行政行为的职能部门为被告。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21-03-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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