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在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时,第三人书面承诺对被执行人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第三人为被执行人,在承诺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20-12-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