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七条 作为被执行人的营利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20-12-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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