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八条 作为被执行人的营利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抽逃出资的股东、出资人为被执行人,在抽逃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20-12-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