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二、证据的调查收集和保全
第三十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二、证据的调查收集和保全 第三十八条 当事人在收到鉴定人的书面答复后仍有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通知有异议的当事人预交鉴定人出庭费用,并通知鉴定人出庭。有异议的当事人不预交鉴定人出庭费用的,视为放弃异议。
双方当事人对鉴定意见均有异议的,分摊预交鉴定人出庭费用。
双方当事人对鉴定意见均有异议的,分摊预交鉴定人出庭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