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三、举证时限与证据交换

第五十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三、举证时限与证据交换 第五十四条 当事人申请延长举证期限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
申请理由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适当延长举证期限,并通知其他当事人。延长的举证期限适用于其他当事人。
申请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并通知申请人。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19-12-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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