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五、证据的审核认定

第八十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五、证据的审核认定 第八十七条 审判人员对单一证据可以从下列方面进行审核认定:
(一)证据是否为原件、原物,复制件、复制品与原件、原物是否相符;
(二)证据与本案事实是否相关;
(三)证据的形式、来源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四)证据的内容是否真实;
(五)证人或者提供证据的人与当事人有无利害关系。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19-12-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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