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一、当事人举证 第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一、当事人举证 第十一条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应当提供原件或者原物。如需自己保存证据原件、原物或者提供原件、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经人民法院核对无异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19-12-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