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一、当事人举证

第十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一、当事人举证 第十五条 当事人以视听资料作为证据的,应当提供存储该视听资料的原始载体。
当事人以电子数据作为证据的,应当提供原件。电子数据的制作者制作的与原件一致的副本,或者直接来源于电子数据的打印件或其他可以显示、识别的输出介质,视为电子数据的原件。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19-12-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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