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二、证据的调查收集和保全

第四十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二、证据的调查收集和保全 第四十二条 鉴定意见被采信后,鉴定人无正当理由撤销鉴定意见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退还鉴定费用,并可以根据情节,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对鉴定人进行处罚。当事人主张鉴定人负担由此增加的合理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人民法院采信鉴定意见后准许鉴定人撤销的,应当责令其退还鉴定费用。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19-12-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