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二、证据的调查收集和保全 第四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二、证据的调查收集和保全 第四十一条 对于一方当事人就专门性问题自行委托有关机构或者人员出具的意见,另一方当事人有证据或者理由足以反驳并申请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19-12-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