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二、证据的调查收集和保全

第四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二、证据的调查收集和保全 第四十六条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交书证的申请进行审查时,应当听取对方当事人的意见,必要时可以要求双方当事人提供证据、进行辩论。
当事人申请提交的书证不明确、书证对于待证事实的证明无必要、待证事实对于裁判结果无实质性影响、书证未在对方当事人控制之下或者不符合本规定第四十七条情形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当事人申请理由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责令对方当事人提交书证;理由不成立的,通知申请人。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19-12-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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