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台民事诉讼文书送达的若干规定》

司法解释 发布:2008-04-17 共 8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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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台民事诉讼文书送达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人民法院审理涉台民事案件向住所地在台湾地区的当事人送达民事诉讼文书,以及人民法院接受台湾地区有关法院的委... 第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台民事诉讼文书送达的若干规定 第二条 人民法院送达或者代为送达的民事诉讼文书包括:起诉状副本、上诉状副本、反诉状副本、答辩状副本、授权委托书、... 第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台民事诉讼文书送达的若干规定 第三条 人民法院向住所地在台湾地区的当事人送达民事诉讼文书,可以采用下列方式: (一)受送达人居住在大陆的,直接... 第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台民事诉讼文书送达的若干规定 第四条 采用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一)、(二)、(三)、(四)项方式送达的,由受送达人、诉讼代理人或者有权接受送... 第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台民事诉讼文书送达的若干规定 第五条 采用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五)项方式送达的,应当附有送达回证。受送达人未在送达回证上签收但在邮件回执上签... 第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台民事诉讼文书送达的若干规定 第六条 采用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六)项方式送达的,应当注明人民法院的传真号码或者电子信箱地址,并要求受送达人在... 第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台民事诉讼文书送达的若干规定 第七条 采用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七)项方式送达的,应当由有关的高级人民法院出具盖有本院印章的委托函。委托函应当... 第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台民事诉讼文书送达的若干规定 第八条 采用公告方式送达的,公告内容应当在境内外公开发行的报刊或者权威网站上刊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