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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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分类
第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一条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条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
(一)争议标的额大的涉外民商事案件。
北京、天津、上海、江...
第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三条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人民币50亿元以上(包含本数)或者其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
第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四条 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认为确有必要的,经报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可以指定一个或数个基层人民法院...
第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五条 涉外民商事案件由专门的审判庭或合议庭审理。
第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六条 涉外海事海商纠纷案件、涉外知识产权纠纷案件、涉外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以及涉外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第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七条 涉及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民商事案件参照适用本规定。
第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八条 本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本规定施行后受理的案件适用本规定。
第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九条 本院以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