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七条 本规定于2002年3月1日起施行。本规定施行前已经受理的案件由原受理人民法院继续审理。本规定发布前的有关司法解释、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20-12-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