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港澳民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问题若干规定 第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港澳民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问题若干规定 第一条 人民法院审理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民商事案件时,向住所地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受送达人送达司法文书,适用本规定。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09-03-0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