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港澳民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问题若干规定》
点击下方法条编号可查看完整原文。
未分类
第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港澳民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问题若干规定 第一条 人民法院审理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民商事案件时,向住所地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
第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港澳民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问题若干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司法文书,是指起诉状副本、上诉状副本、反诉状副本、答辩状副本、传票、判决书、调解书、...
第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港澳民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问题若干规定 第三条 作为受送达人的自然人或者企业、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在内地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向该自...
第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港澳民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问题若干规定 第四条 除受送达人在授权委托书中明确表明其诉讼代理人无权代为接收有关司法文书外,其委托的诉讼代理人为有...
第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港澳民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问题若干规定 第五条 受送达人在内地设立有代表机构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向该代表机构送达。
受送达人在内地设立有分支机...
第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港澳民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问题若干规定 第六条 人民法院向在内地没有住所的受送达人送达司法文书,可以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
第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港澳民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问题若干规定 第七条 人民法院向受送达人送达司法文书,可以邮寄送达。
邮寄送达时应附有送达回证。受送达人未在送达回证...
第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港澳民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问题若干规定 第八条 人民法院可以通过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收悉的其他适当方式向受送达人送达。
第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港澳民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问题若干规定 第九条 人民法院不能依照本规定上述方式送达的,可以公告送达。公告内容应当在内地和受送达人住所地公开发行...
第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港澳民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问题若干规定 第十条 除公告送达方式外,人民法院可以同时采取多种法定方式向受送达人送达。
采取多种方式送达的,应当根...
第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港澳民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问题若干规定 第十一条 人民法院向在内地的受送达人或者受送达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诉讼代理人、代表机构以及有权...
第十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港澳民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问题若干规定 第十二条 受送达人未对人民法院送达的司法文书履行签收手续,但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视为送达:
(一)受送...
第十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港澳民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问题若干规定 第十三条 下级人民法院送达司法文书,根据有关规定需要通过上级人民法院转递的,应当附申请转递函。
上级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