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港澳民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问题若干规定 第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港澳民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问题若干规定 第十一条 人民法院向在内地的受送达人或者受送达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诉讼代理人、代表机构以及有权接受送达的分支机构、业务代办人送达司法文书,可以适用留置送达的方式。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09-03-0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