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港澳民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问题若干规定

第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港澳民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问题若干规定 第九条 人民法院不能依照本规定上述方式送达的,可以公告送达。公告内容应当在内地和受送达人住所地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刊登,自公告之日起满三个月即视为送达。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09-03-0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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