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生态环境侵权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二十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生态环境侵权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二十四条 负有环境资源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其职权范围内制作的处罚决定等文书所记载的事项推定为真实,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依职权对上述文书的真实性进行调查核实。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23-08-1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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