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生态环境侵权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司法解释 发布:2023-08-14 共 34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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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生态环境侵权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人民法院审理环境污染责任纠纷案件、生态破坏责任纠纷案件和生态环境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本规定。 ... 第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生态环境侵权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二条 环境污染责任纠纷案件、生态破坏责任纠纷案件的原告应当就以下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一)被告实施了污染环... 第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生态环境侵权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三条 生态环境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的原告应当就以下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一)被告实施了污染环境或者破坏生态... 第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生态环境侵权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四条 原告请求被告就其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支付人身、财产损害赔偿费用,或者支付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五条规... 第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生态环境侵权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五条 原告起诉请求被告承担环境污染、生态破坏责任的,应当提供被告行为与损害之间具有关联性的证据。 人民法院... 第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生态环境侵权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六条 被告应当就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被告主张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应当就法律... 第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生态环境侵权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七条 被告证明其排放的污染物、释放的生态因素、产生的生态影响未到达损害发生地,或者其行为在损害发生后才实施... 第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生态环境侵权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八条 对于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裁判、行政裁判因未达到证明标准未予认定的事实,在因同一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提... 第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生态环境侵权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九条 对于人民法院在生态环境保护民事公益诉讼生效裁判中确认的基本事实,当事人在因同一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 第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生态环境侵权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十条 对于可能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事实,双方当事人未主张或者无争议,人民法院认为可能影响裁判结果的... 第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生态环境侵权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十一条 实行环境资源案件集中管辖的法院,可以委托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被告住所地等人民法院调查收... 第十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生态环境侵权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十二条 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保全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相关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下列因素进行审查,确定是... 第十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生态环境侵权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十三条 在符合证据保全目的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选择对证据持有人利益影响最小的保全措施,尽量减少对保全标的... 第十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生态环境侵权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十四条 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保全或者勘验涉及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专门性问题的证据,应当遵守相关技术规范。必要时... 第十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生态环境侵权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十五条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后申请撤回该证据,或者声明不以该证据证明案件事实的,不影响其他当事人援引该... 第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生态环境侵权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十六条 对于查明环境污染、生态破坏案件事实的专门性问题,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有必要的,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 第十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生态环境侵权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十七条 对于法律适用、当事人责任划分等非专门性问题,或者虽然属于专门性问题,但可以通过法庭调查、勘验等其他... 第十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生态环境侵权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十八条 鉴定人需要邀请其他机构、人员完成部分鉴定事项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确有必... 第十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生态环境侵权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十九条 未经人民法院准许,鉴定人邀请其他机构、人员完成部分鉴定事项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第二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生态环境侵权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二十条 鉴定人提供虚假鉴定意见的,该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 第二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生态环境侵权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二十一条 因没有鉴定标准、成熟的鉴定方法、相应资格的鉴定人等原因无法进行鉴定,或者鉴定周期过长、费用过高的... 第二十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生态环境侵权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申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意见或者污染物认定、损害结果、因果关系、生态环境修复方案、生... 第二十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生态环境侵权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就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的专门性问题自行委托有关机构、人员出具的意见,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本案的其... 第二十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生态环境侵权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二十四条 负有环境资源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其职权范围内制作的处罚决定等文书所记载的事项推定为真实,但有... 第二十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生态环境侵权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二十五条 负有环境资源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所属或者委托的监测机构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收集的监测数据、形成... 第二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生态环境侵权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二十六条 对于证明环境污染、生态破坏案件事实有重要意义的书面文件、数据信息或者录音、录像等证据在对方当事人... 第二十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生态环境侵权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二十七条 承担举证责任的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责令对方当事人提交证据的,应当提供有关证据的名称、主要内容、制作... 第二十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生态环境侵权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二十八条 承担举证责任的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责令对方当事人提交证据的,应当提出证据由对方当事人控制的依据。对... 第二十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生态环境侵权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二十九条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当事人应当披露或者持有的关于其排放的主要污染物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 第三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生态环境侵权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三十条 在环境污染责任纠纷、生态破坏责任纠纷案件中,损害事实成立,但人身、财产损害赔偿数额难以确定的,人民... 第三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生态环境侵权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三十一条 在生态环境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中,损害事实成立,但生态环境修复费用、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修复完成期... 第三十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生态环境侵权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未作规定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三十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生态环境侵权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三十三条 人民法院审理人民检察院提起的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参照适用本规定。 第三十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生态环境侵权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 本规定公布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以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