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生态环境侵权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十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生态环境侵权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十三条 在符合证据保全目的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选择对证据持有人利益影响最小的保全措施,尽量减少对保全标的物价值的损害和对证据持有人生产、生活的影响。
确需采取查封、扣押等限制保全标的物使用的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组织当事人对保全的证据进行质证。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23-08-1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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