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生态环境侵权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生态环境侵权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十一条 实行环境资源案件集中管辖的法院,可以委托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被告住所地等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受委托法院应当在收到委托函次日起三十日内完成委托事项,并将调查收集的证据及有关笔录移送委托法院。
受委托法院未能完成委托事项的,应当向委托法院书面告知有关情况及未能完成的原因。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23-08-1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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