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生态环境侵权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十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生态环境侵权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十五条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后申请撤回该证据,或者声明不以该证据证明案件事实的,不影响其他当事人援引该证据证明案件事实以及人民法院对该证据进行审查认定。
当事人放弃使用人民法院依其申请调查收集或者保全的证据的,按照前款规定处理。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23-08-1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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