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生态环境侵权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十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生态环境侵权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十四条 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保全或者勘验涉及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专门性问题的证据,应当遵守相关技术规范。必要时,可以通知鉴定人到场,或者邀请负有环境资源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派员协助。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23-08-1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