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生态环境侵权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生态环境侵权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六条 被告应当就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被告主张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承担举证责任。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23-08-1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