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生态环境侵权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二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生态环境侵权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二十条 鉴定人提供虚假鉴定意见的,该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鉴定事项由其他机构、人员完成,其他机构、人员提供虚假鉴定意见的,按照前款规定处理。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23-08-1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生态环境侵权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