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三十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主张参照知识产权许可使用费的合理倍数确定赔偿数额的,人民法院可以考量下列因素对许可使用费证据进行审核认定:
(一)许可使用费是否实际支付及支付方式,许可使用合同是否实际履行或者备案;
(二)许可使用的权利内容、方式、范围、期限;
(三)被许可人与许可人是否存在利害关系;
(四)行业许可的通常标准。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20-11-1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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