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司法解释 发布:2020-11-16 共 33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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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知识产权民事诉讼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依照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积极、全面、正确、诚实地提供证据。 第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二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根据案件审理情况,人民法院可以适用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二... 第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三条 专利方法制造的产品不属于新产品的,侵害专利权纠纷的原告应当举证证明下列事实: (一)被告制造的产品与使用... 第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四条 被告依法主张合法来源抗辩的,应当举证证明合法取得被诉侵权产品、复制品的事实,包括合法的购货渠道、合理的价... 第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五条 提起确认不侵害知识产权之诉的原告应当举证证明下列事实: (一)被告向原告发出侵权警告或者对原告进行侵权投... 第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六条 对于未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行为所认定的基本事实,或者行政行为认定的基本事实已为生效裁判所确认的... 第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七条 权利人为发现或者证明知识产权侵权行为,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以普通购买者的名义向被诉侵权人购买侵权物品所取得的... 第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形成的下列证据,当事人仅以该证据未办理公证、认证等证明手续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 第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形成的证据,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仅以该证据未办理认证手续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 第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十条 在一审程序中已经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办理授权委托书公证、认证或者其他证明手续的... 第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十一条 人民法院对于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证据保全申请,应当结合下列因素进行审查: (一)申请人是否已就其主张... 第十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进行证据保全,应当以有效固定证据为限,尽量减少对保全标的物价值的损害和对证据持有人正常生产经营... 第十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十三条 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配合或者妨害证据保全,致使无法保全证据的,人民法院可以确定由其承担不利后果。构成民... 第十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十四条 对于人民法院已经采取保全措施的证据,当事人擅自拆装证据实物、篡改证据材料或者实施其他破坏证据的行为,致... 第十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十五条 人民法院进行证据保全,可以要求当事人或者诉讼代理人到场,必要时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到... 第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十六条 人民法院进行证据保全,应当制作笔录、保全证据清单,记录保全时间、地点、实施人、在场人、保全经过、保全标... 第十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十七条 被申请人对证据保全的范围、措施、必要性等提出异议并提供相关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异议理由成立的,可以... 第十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十八条 申请人放弃使用被保全证据,但被保全证据涉及案件基本事实查明或者其他当事人主张使用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该证... 第十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十九条 人民法院可以对下列待证事实的专门性问题委托鉴定: (一)被诉侵权技术方案与专利技术方案、现有技术的对应... 第二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二十条 经人民法院准许或者双方当事人同意,鉴定人可以将鉴定所涉部分检测事项委托其他检测机构进行检测,鉴定人对根... 第二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二十一条 鉴定业务领域未实行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统一登记管理制度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 第二十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二十二条 人民法院应当听取各方当事人意见,并结合当事人提出的证据确定鉴定范围。鉴定过程中,一方当事人申请变更鉴... 第二十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二十三条 人民法院应当结合下列因素对鉴定意见进行审查: (一)鉴定人是否具备相应资格; (二)鉴定人是否具备解... 第二十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二十四条 承担举证责任的当事人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责令控制证据的对方当事人提交证据,申请理由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作... 第二十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二十五条 人民法院依法要求当事人提交有关证据,其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提交虚假证据、毁灭证据或者实施其他致使证据... 第二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二十六条 证据涉及商业秘密或者其他需要保密的商业信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在相关诉讼参与人接触该证据前,要求其签订保... 第二十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二十七条 证人应当出庭作证,接受审判人员及当事人的询问。 双方当事人同意并经人民法院准许,证人不出庭的,人民法... 第二十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二十八条 当事人可以申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专业问题提出意见。经法庭准许,当事人可以对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询问... 第二十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二十九条 人民法院指派技术调查官参与庭前会议、开庭审理的,技术调查官可以就案件所涉技术问题询问当事人、诉讼代理... 第三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三十条 当事人对公证文书提出异议,并提供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人民法院对该公证文书不予采纳。 当事人对公证文书提... 第三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三十一条 当事人提供的财务账簿、会计凭证、销售合同、进出货单据、上市公司年报、招股说明书、网站或者宣传册等有关... 第三十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主张参照知识产权许可使用费的合理倍数确定赔偿数额的,人民法院可以考量下列因素对许可使用费证据进... 第三十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自2020年11月18日起施行。本院以前发布的相关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