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形成的证据,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仅以该证据未办理认证手续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提出异议的当事人对证据的真实性明确认可的;
(二)对方当事人提供证人证言对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且证人明确表示如作伪证愿意接受处罚的。
前款第二项所称证人作伪证,构成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依法处理。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20-11-1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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