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十一条 人民法院对于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证据保全申请,应当结合下列因素进行审查:
(一)申请人是否已就其主张提供初步证据;
(二)证据是否可以由申请人自行收集;
(三)证据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可能性及其对证明待证事实的影响;
(四)可能采取的保全措施对证据持有人的影响。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20-11-1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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