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十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十三条 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配合或者妨害证据保全,致使无法保全证据的,人民法院可以确定由其承担不利后果。构成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依法处理。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20-11-1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