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七条 权利人为发现或者证明知识产权侵权行为,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以普通购买者的名义向被诉侵权人购买侵权物品所取得的实物、票据等可以作为起诉被诉侵权人侵权的证据。
被诉侵权人基于他人行为而实施侵害知识产权行为所形成的证据,可以作为权利人起诉其侵权的证据,但被诉侵权人仅基于权利人的取证行为而实施侵害知识产权行为的除外。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20-11-1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