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六条 对于未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行为所认定的基本事实,或者行政行为认定的基本事实已为生效裁判所确认的部分,当事人在知识产权民事诉讼中无须再证明,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20-11-1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